从“分流”到“协调发展”,重新定义“普职分流”最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为《职教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由五章四十条完善为八章六十九条。
新的《职教法》首次定义了职业教育是一种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初中毕业后,备受关注“普职分流”话题,并得到了回应。
从“分流”到“协调发展”
从“分流”到“协调发展”几个字的变化特别有意义。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教育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
此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到“将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50%引导初中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还提到“普通教育比重较低的地区,要着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入学率。
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修改稿里把 “普职分流”给出了明确的方案: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教育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同步提高,与其他教育相衔接、协调的职业教育体系。在最终版本中,它被修改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分流”到“协调”从几个字的区别可以看出,胁迫的意思越来越弱。饱受争议的“职普分流”到底将如何?会彻底取消吗?业内专家认为,工作岗位与一般就业岗位的比例不可能在未来“一刀切”了。修订后的《职教法》强调发展职业教育“因地制宜”不同地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政策,东西部地区、在职业教育政策方面,它可能与城市和农村有很大不同应该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自己的创新特色。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初赵辉认为,修订后的《职教法》强调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这意味着要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缩小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发展的差距。但不是没有分流,因为招生过程中客观存在分流。
对于一个地方来说,职业教育是否发达,是否得到当地的认可,学生是否愿意上职校,企业是否愿意招职校生,毕业生是否发展良好才是更关键的问题。所以今后各地尽量避免强制分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强制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