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如果参加选举的赏党员少于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不能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不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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