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原有的封建专制统治,促进了资本主义在本国的发展,都是自上而下的、统治阶级为拱卫自身统治而进行的改良运动,为工业革命在本国的发展打下了政治基础。
不同点: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相比,《权利法案》改革更彻底,在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是更加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开明君主制,君主统而不制,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国家实际权利掌握在首相手中,君主只履行礼仪上的责任,《权利法案》的颁布通过不流血的宫廷政变的形式,为资本主义在英国的发展打下基础彻底阻塞了封建君主专制的复辟道路,并为后来英国商业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强国打下基础。
《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专制色彩和军国主义色彩,其更接近于《德意志帝国宪法》。君主是国家权利的掌控者,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这部宪法有力的保障了君主了权利,摆脱了幕府的统治。它是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颁布实施的,该宪法的实施使日本迅速由一个落后的封建国家变成了资本主义国家,从而避免了国家被侵略的命运。但是由于它的改革不彻底,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和军国主义,使日本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