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或调整经历了四个阶段: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 土地改革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
特点:采取经济上保护富农、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核心内容: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工业化开辟道路。
二、 农业合作化
1953年,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选,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5年,政府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将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党轻率地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最好的组织形式。
原因: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
核心内容: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片面强调“一大二公”,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
结果: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级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严重困难。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全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废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旧体制。
原因: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
核心内容:在农村坚持土地公有制,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